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規程》的通知
粵環發〔2020〕3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行為,深化環評“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現予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規程》。各地可結合實際,參照制定本地工作規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7月7日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規程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行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號)和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環綜合〔2020〕13號)、《關于做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落實工作的函》(環評函〔2020〕19號)等有關要求,結合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管理暫行辦法的函》(粵建改辦〔2019〕31號),制定本規程。
一、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審批的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提出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
(二)《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見》提出試點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改革的建設項目。
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事項,建設單位可選擇按照告知承諾制方式或《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規定的方式辦理。
二、審批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1.建設單位向廣東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申請書、承諾書紙質版各1份;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紙質版1份,電子版1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紙質版1份,電子版1份(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除外)。
2.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對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和提交的材料,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1)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
(2)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3)不屬于本規程適用范圍的,不按本規程規定予以受理。
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通過其網站(網址:http://gdee.gd.gov.cn/)公開受理的建設項目信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二)批準。
1.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作出批準決定前,通過其網站公開擬批準的建設項目信息。作出批準決定后,通過其網站公告建設項目審批決定。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2.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受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后,不經技術評估、審查,作出予以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對信息公開期間有公眾提出意見,且經調查核實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三)期限。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原則上在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決定,需要進行聽證或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需要調查核實公眾意見、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批準決定。
三、事中事后監管
(一)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在作出批準決定后,及時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開展復核。對建設單位存在承諾弄虛作假,建設項目嚴重違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嚴重質量問題等情形的,督促其整改,并可依法撤銷批準決定,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并公開曝光。
(二)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要求,將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的建設項目作為環境監督執法的檢查重點,監督建設單位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承諾事項。對建設單位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存在違法行為和環境管理問題的,依法予以查處。
本規程由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告知承諾制審批申請書(樣本)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告知承諾制審批承諾書(樣本)
3.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以告知承諾制審批形式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決定(樣本)
4.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不予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決定(樣本)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年7月7日印發